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陈某某、沈某某等5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告人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