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
她带着肚子里的孩子去贩毒
不到30岁的年纪,已经是4个孩子的妈妈。
早在2014年,尚在哺乳期的她就因为持有毒品被取保候审,随后怀着第三胎的她仍没有停止从事毒品交易,被抓获后判处无期徒刑,又因生产哺乳而暂时监外执行。四年多的时间里,她怀孕、哺乳,精确计算监外执行的时间,好在收监前怀孕,以反复申请监外执行。
这样拿孩子当“保护伞”,
利用法律的人性化之举钻空子,
真的可以像她盘算的那样“逍遥法外”吗?
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
她带着肚子里的孩子去贩毒
徐某,女,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曾因卖淫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徐某与丈夫在2012年2月、2014年2月生下两个女儿。2014年,其丈夫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同年12月4日,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此时仍处于二女儿的哺乳期,她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然而,案发后她利用取保候审条件,继续自己的犯罪行为,于2015年1月、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这期间,她与他人发生关系,怀上了第三胎。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赵煜介绍,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徐某多次贩卖毒品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以贩卖。“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多次从她身上搜出过携带的少量毒品,不过并没有交易证据,她表示这是帮朋友带的。”
逃过死刑被判无期
借哺乳婴儿申请监外执行
案件的性质在徐某的同伙落网后发生了转变。在一快递点,她的同伙被警方抓获,该同伙当时正收取广州“上家”寄来的毒品,随后警方查实二人贩卖毒品1289.098克,数量巨大。
2016年11月25日此案审判时,徐某因作案时系怀孕妇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以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此时她已经将第三个孩子生下。2016年12月6日,她以婴儿需要哺乳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到2017年2月25日哺乳期结束为止。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将徐某先安置在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只等时间一到,就进行收押。
收监前她又怀上了
法院再次决定监外执行
“什么!又怀孕了?”
2017年2月27日,在收押前例行体检中,执法人员得知,徐某正处于早孕状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得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要知道,徐某的丈夫早就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死缓,一直被关押在监狱里,这一次孩子的父亲又是谁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很蹊跷,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将徐某作为重点矫正人员,制定详细的矫正预案,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发生脱管漏管或再次犯罪的情形。2017年9月,徐某生下了小儿子。
考虑到她的小儿子处于哺乳期,而且一旦收监,她的四个孩子都将没有人照料,法院又一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至2018年9月13日。
监外执行仍多次违规
法院下达收监令
从立案侦查阶段到刑罚执行阶段,徐某在已有两个孩子、其丈夫服刑的情况下仍反复怀孕、哺乳,连生两个孩子,这多少有点不合常理。
经过调查了解,徐某的两次非婚生子,都不是同一个父亲,而这些男子的身份都与涉毒人员有些关联。也就是说,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犯罪分子极可能还有接触,甚至有可能在毒品犯罪中发挥作用。
据江宁区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的检察官助理王永军介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每月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同时有定位功能的电子手环也不能取下。
2017年11月10日,徐某没有按规定参与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这周的电话汇报也没有完成,司法所对她进行了警告处分。同年11月她再度违规,司法所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她再有一次就要收监了。
但没过几天,徐某卸下了自己的电子定位手环,被司法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江宁区检察院立即向该区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按规定必须收监执行无期徒刑,妥善安置四个孩子。
2018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下达。
收监势在必行,但难题也随之浮现:一是徐某的父母年老体弱,亲属均在外地,可能无法承担几个孩子的抚养责任;二是收监与征求亲属意见、安置孩子必须同步进行,否则一旦走漏风声,徐某极有可能在他人帮助下脱离监管,逍遥法外。
江宁区检察院立即会同区司法局、公安局制定了详细的收监执行方案,组成三个行动小组,分别负责抓捕罪犯和控制危险对象。2018年1月21日,顺利抓获徐某,并于当天送至南京市看守所关押。
经过江宁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社区等部门的多方协调,徐某的小儿子由亲生父亲带走抚养,两个女儿由淳化街道成山社区聘请的工作人员代为照料,三儿子由徐某姐姐临时抚养,四个孩子目前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为防止三名子女的后续监护抚养出现问题,2018年3月26日,江宁区检察院刑执部门、民政部门和未检部门就徐某的子女监护问题启动关爱未成年人内部联动机制,共同商讨这三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决定对孩子的后续抚养问题进行持续关注,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办理的案子中,用孩子当保护伞的罪犯有四五起,甚至在他们这个圈子里大家都知道。但是怀孕毕竟不可控制,有的人碰巧了,可以钻到空子,但是像徐某这样精确计算时间,多次利用怀孕、哺乳延缓收监,并且继续从事毒品有关活动的,还非常少见。”检察官赵煜表示,她们有的是单亲妈妈,有的是家庭双涉毒人员,个别妇女怀孕期间仍继续贩毒、吸毒,甚至不去建卡产检,导致孩子也染上疾病,令人非常痛心。
“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性化之举,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事关法律尊严。”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一处处长石翠平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该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徐某反复利用怀孕、哺乳逃避处罚,而且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收监执行是必须的。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就万事大吉的徐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