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地推进司法改革 提升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
2018-01-23 14:36:00  来源:

   连云港海州精准抗诉有一套

  8月4日,一场关于精准抗诉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小课堂”基地热烈进行。该院公诉科9名员额检察官各抒己见,凝聚共识,增强本领。

  2016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紧抓刑事抗诉工作,依托“刑事抗诉质效年”等专项专题活动,大力锤炼公诉人抗诉综合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抗诉工作机制,对法律适用错误、定罪失准、量刑失当等判决提起抗诉5件,4件抗诉成功。苏某诈骗案和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普外二科、姜某某单位受贿案入选“2016年江苏省十大抗诉精品案件”,包揽了连云港检察机关入选的全部两件精品案。其中苏某诈骗案抗诉成功,还写进了江苏省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完善审查机制消除盲点 

  解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这份判决书发到了公诉检察官高彦锋手中。经细致审查发现,解某某2011年6月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而他在2013年至2015年进行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时,尚处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是累犯,不应当适用缓刑。

  海州检察以此提请抗诉,今年4月28日,二审法院撤销解某某的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这得益于我们日常监管的常态化严肃性。”高彦锋说,“每天我们的内勤抽查当天收到的判决案件,形成同步监管台账,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

  除了日常监管,还有专项评查,即每月对判决案件整理,由各工作组进行交叉巡查,对诉判不一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再就是类案审查,每季度按类型抽查案件,重点研剖同案不同判现象。

  “通过日、月、季度的密集拉网监管评查机制,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盲点,深挖抗诉线索。”该院公诉科科长王俊壹表示。

   建立标准机制找准抗点 

  “省院刘华检察长提到的苏某诈骗案的二审成功改判,是一个上佳的刑事抗诉范本,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研习,指导实践。”海州区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霍介涛,在一次“小课堂”上说。

  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苏某无罪。承办检察官没有气馁,结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等客观书证,充分证实苏某在明知没有履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资信状况、虚构借款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且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采取更换联系方式并隐匿资金去向等方式,拒不归还借款,其行为是典型的“老赖”式诈骗。该院据此提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改判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

  从无罪到十一年有期徒刑,云泥之别的背后,是海州检察公诉人对抗诉能力建设的久久为功和不懈锻打。

  锻打以抗诉标准机制为遵循,该项机制的要点,用霍介涛的话说,一是要“敢抗”,公诉工作,尤其是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审判监督和审查起诉并重的理念,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坚决亮剑;二是要“能抗”,抗诉就要把握要件,抓住重点,找到“抗眼”所在;三是要“抗准”,不能意气用事,要全面研究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例,紧抓焦点,论证充分,说理透彻。

   健全指导机制拎出关键点 

  在员额制全面铺开并有效运转的背景下,虽然员额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得到很大的突出,但抗诉的诉前指导机制仍十分重要。

  回到苏某抗诉案,拿到一审判决后,承办检察官细致准备汇报材料,上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委员对于抗诉案件要提前了解,给出的观点须经过论证。“这样一来,检委会的讨论就呈现出了实质化态势,观点交锋之中,很容易拎出抗诉的‘关键点’所在。”王俊壹说。

  除了自家的检委会,及时、充分、准确的向上级院汇报提抗意见,共同探讨案件可抗性,也非常必要。据苏某诈骗案承办检察官梁晶晶介绍,抗诉意见书在经过市、区两级院的反复推敲下,改了十几遍也不是,“连标点、语法都没放过一点瑕疵。”

  也正因如此,霍介涛认为,抗诉,不仅反映的是公诉能力,其实更反映出一个检察院的综合能力。

  创新沟通机制弥合分歧点 

  抗诉案件容易形成舆论热点、争议焦点。因此,沟通尤为必要。

  沟通首先是和法院沟通,在决定抗诉后、正式抗诉前,及时向法院全面阐述起诉意见,不搞突然袭击。“我觉得抗诉工作不能理解为法检两家的简单对抗,个案监督和纠正不是终极目的,而是要检法两家达成共识,杜绝同类案件的错判误判,实现法律准确适用量刑恰当,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追求。”霍介涛说。

  沟通,还有来自和被告人、受害人乃至媒体大众。就像非法采矿的解某某,承办检察官就多次与其沟通,通过释法说理,让他明白抗诉不是跟谁过不去,促使其内心认同,从而防范潜在的信访及涉检负面舆情风险。

  还有苏某诈骗案,在当地影响较大,海州检察第一时间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刊发权威报道,把案件说清,把道理讲明。

  “抗诉案件,要努力办对,办好,还要办巧,既能体现出法律的刚性,也能体现温情,这样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让老百姓更真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张说。

  宿迁首评人民监督员案件 

  8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组织五名人民监督员对沭阳县检察院提请的两名涉嫌玩忽职守被告人拟不起诉进行监督评议,宿迁市院办公室副主任赵定涛、沭阳检察院公诉局负责人徐海涛出席会议。

  评议中,案件承办人仲超向人民监督员提交了案件拟不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并详细介绍具体案情、相关司法解释变化致行为不入罪及办案中法检争议问题等,说明了拟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逐一回答人民监督员的提问。

  最后,按照程序,五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和表决,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沭阳县院对两名被告人作不起诉处理意见,并建议沭阳县院向有关监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规范医疗市场。

  (通讯员 傅学斌)

  苏州虎丘案件质量法官建议帮忙 

  “陆某某身份证尾号为538,而非358;龙某户籍地应为某村委会,而非文员会;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试用条款不一致……”在7月25日回复的《法官意见和建议征求表》中,聂法官对一份起诉书提出了4条意见建议。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规范,提升办案质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推出法官评议案件新举措。

  今年以来,检察院案管科以《法官意见和建议征求表》,主动邀请虎丘法院办案法官从庭审言行规范、示证质证、法庭辩论、司法效率等10个方面,对公诉人出庭表现和案件质量进行评议。

  “从领带和工作牌的佩戴到普通程序书记员的偶尔缺席,从身份证号的笔误到刑拘时间的缺失,法官们提出的意见细致入微,对我们提高办案质量是一种有力监督。”公诉科负责人对每条评议意见都积极予以反馈回复。

  让办案法官对起诉案件进行评议,有效拓宽了案件监管方式的外延和内涵,对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具有“倒逼”作用。

  “此项内外部监督机制正是弘扬司法‘工匠’精神的一个侧影,以精细化、精准化建议和意见力促司法规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凌永兴介绍说。

  (通讯员 宋斌 檀杉杉)

  交通肇事致人死 丰县检方酌情不起诉 

  今年3月,邢某驾车从山东济南前往江苏江阴运送货物,途经S254省道丰县段时,与路边临时停靠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邢某甲(邢某的祖父)当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日前,江苏省徐州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酌情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根据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邢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丰县检察院检察长于能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邢某,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详细审阅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核实。

  据邢某供述,案发前,他的祖母刚刚因病离世,一家人的心情跌落到谷底,这次本想借送货的机会带祖父出来散散心,未料竟因自己的不慎酿成惨剧。“在接受讯问时,这个21岁的大男孩双手抱头,几度哽咽,言语之中充满悔恨和自责。”对于邢某的痛苦和无助,于能文感同身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被害人为其祖父,由此带来的悲痛和警醒,将是其人生中最深刻的一次自我救赎。”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于能文详细通报案件情况,建议对邢某作不起诉处理,得到其他三位员额检察官的支持。

  7月5日,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邢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与此同时,该院还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就违章停车现象的专项整治、交通要道监控覆盖、执法队伍培训管理、道路运输操作规程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以期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实现有效预防。

  “案件无论大小,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着人民群众对社会法治的评价。”在该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时,邢某所在村委会的干部到场,于能文向他们表示,作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履职尽责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诠释法的精神,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通讯员 张瑾)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