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院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办案,确保“两不误”。
2月20日上午,我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肖鹏平同志,会同法院、公安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泰州人民医院对一起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韩某的医学鉴定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经查,罪犯韩某肺部感染、肺结核、PDD检测强阳性并伴随咳血症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检察官针对罪犯韩某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一是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深入病区病房,对病人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二是向泰州人民医院具体负责韩某诊断的医生当面了解韩某的身体状况以及具体症状。
在依法、准确监督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准备了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防护用品,保证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什么叫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