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姚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巷**号)。
姚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姚某甲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当事人姚某甲需承担公益诉讼赔偿金总金额为人民币68838元。
2.当事人姚某甲在2年内全部支付上述公益诉讼赔偿金。具体为: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2023年8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2024年7月12日前支付剩余人民币48838元。
3.当事人姚某甲可以提前支付该节点应支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也可以在某节点超额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4.若当事人姚某甲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协议履行,公益诉讼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未支付款项。
5.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公益诉讼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公益诉讼机关执一份,当事人姚某甲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