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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某、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11-30 10:45: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某、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