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某、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海陵区检察院召开1-5月“三个管理”情况分析研判会划出“三道线
依法亮证经营 “烟火气”才能更安心
媒体关注 | 一案“追”三年,一起猥亵案件宣告从业禁止背后的故事
榜样·力量丨宋涤宇:做好分内事
海陵检察新浪微博
海陵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