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甲、杨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01-29 14:05: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甲、杨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编辑: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