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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陈某某、代某某、康某某等3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01-29 13:52: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陈某某、代某某、康某某等3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代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康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编辑: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