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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陈某某、朱某某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7-01 09:26: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我院起诉的陈某某、朱某某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