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姚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巷**号)。
当事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当事人:潘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路**号**汽修楼上(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庄**号)。
当事人:朱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7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小区**幢**室。
当事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泰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组**号。
当事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4********,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小区**幢**室)。
当事人:杨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
当事人:潘某乙,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姜堰区**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仇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巷**号)。
当事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泰兴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甸**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小区**号**幢**室)。
当事人:戴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81********,汉族,中专文化,泰兴市**镇**手机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袁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镇**手机卖场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
当事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宿城区**镇**手机卖场经营者,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信用社。
当事人:董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小区**幢**室。
当事人: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
当事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姜堰区**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兴化市**镇**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
当事人:朱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韩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5********,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通讯器材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号)。
当事人:宗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手机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街道**号)。
当事人:袁某乙,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1********,汉族,大专文化,兴化市**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路**号。
当事人:夏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海陵区**镇**通讯器材经营部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宿城区**移动特约代理点经营者,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
当事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姜堰区**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姚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80********,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通讯设备商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镇**村**埭**号。
当事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9********,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陈某丙,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泰州医药高新区**手机卖场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组**号。
当事人:仲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7********,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路**号。
当事人:杨某丙,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通讯器材商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镇**村**埭**号)。
当事人:杨某丁,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7********,汉族,大专文化,泰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陈某丁,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姜堰区**镇**通讯器材商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王某丙,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7198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海陵区**镇**通讯器材维修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大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街**号)。
当事人:包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泰州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事部门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小区**单元**室。
当事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镇**手机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镇**小区**幢**室。
当事人:卞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靖江市**通讯设备商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镇**村**埭**号。
当事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9********,汉族,大专文化,泰州市海陵区**镇**通讯器材经营部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
当事人:叶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手机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村**组**号。
当事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兴化市**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潘某丙,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兴化市**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
姚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各当事人将侵权赔偿款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具体为:
(1)姚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8838元;
(2)田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8927元;
(3)潘某甲承担赔偿款人民币16946.5元;
(4)朱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12038.5元;
(5)陈某甲、王某甲共同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10223元;
(6)贺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9523元;
(7)杨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8698.5元;
(8)潘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8001元;
(9)仇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7715.5元;
(10)张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7024元;
(11)戴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7000.5元;
(12)袁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796.5元;
(13)杨某甲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489元;
(14)董某某、王某乙共同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382元;
(15)唐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296元;
(16)顾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6012.5元;
(17)朱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5817.5元;
(18)韩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5680.5元;
(19)宗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5687元;
(20)袁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5548.5元;
(21)夏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4939元;
(22)蒋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4472.5元;
(23)黄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4439元;
(24)姚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4307元;
(25)陈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925元;
(26)陈某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919.5元;
(27)仲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806.5元;
(28)吕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660元;
(29)杨某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534元;
(30)杨某丁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421.5元;
(31)陈某丁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400元;
(32)王某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357元;
(33)包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3091.5元;
(34)魏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2900.5元;
(35)卞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2308.5元;
(36)孙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2282元;
(37)叶某某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1952.5元;
(38)张某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1107元;
(39)潘某丙承担赔偿款计人民币1065.5元。
2.当事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公益诉讼机关一份,公告一份(各当事人如有需要,可向公益诉讼机关索取该协议复印件,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
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