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田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田某某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当事人田某某需承担公益诉讼赔偿金总金额为人民币38927元。
2.当事人田某某在18个月内全部支付上述公益诉讼赔偿金。具体为: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00元;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9927元。
3.当事人田某某可以提前支付该节点应支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也可以在某节点超额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4.若当事人田某某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协议履行,公益诉讼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未支付款项。
5.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公益诉讼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公益诉讼机关执一份,当事人田某某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