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恭喜你啊,年纪轻轻就成了总经理。”
工作不满一年,以工作出色为由,总公司提拔小张为分公司的总经理,并安排其成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本想着这是公司对自己的重视和信任,万万没想到总公司这是拿自己当枪使,把他推到了违法犯罪的风口浪尖。
2017年11月份,大学生小张通过某8同城,找到了一份信息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旗下200多家分公司之一)的业务员工作。
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帮公司多拉客户、多吸收资金,不光有工资、业绩提成拿,还能尽快升职。在接受了公司洗脑式培训后,小张就以业务员身份匆匆上阵,开始了所谓的“工作”。在公司的安排下到居民小区、公园等地通过发放传单,对外宣传每个人只要缴纳5块钱成为公司会员,就能享受各种福利;打电话跟客户联系,邀请其来公司参观,以投资养老院、文化艺术品交易的名义向客户承诺8%-14%的年利率还本付息。
2018年1月份的时候,总公司领导找到小张,说他工作出色,让他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分公司。听说要提拔自己,小张特别兴奋。在总公司的安排下成为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小张工作更加卖力了。“以后我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高管了,领导这么赏识我,我就应该更加努力工作!”。
到总公司开会、领任务,在分公司管理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发展会员、吸收存款,小张忙的不亦乐乎。
在这个过程中,小张发现,不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都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公司的管理也可疑,但是因为工作不好找,这个工作相对轻松,自己职务高,又有提成,工资待遇也很不错。于是小张对这种种可能违法犯罪的迹象选择了无视。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小张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组织分公司业务员通过与客户签《养老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非法吸收60余名投资人存款共计300余万元,小张也按分公司吸收客户投资金额的千分之四非法获利奖金、提成上万元。之后总公司“暴雷”,投资人拿不到钱,分公司也无法继续还本付息,投资者报了案,小张作为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带到了公安局,这时候小张才知道自己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小张被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频发,一些投资公司往往通过在各地设立众多的分公司,组织业务员发展会员,以各种名义、噱头吸收公众存款,而这些公司其实根本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不仅导致老百姓频频上当,钱款尽失。
但这些时候,一些工作人员也逃不掉牢狱之灾。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小张作为一名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因盲目就业,追求高收入高职务而摸错门,不慎被他人利用,充当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马前卒。小张在尝到甜头后,即使明知该行为犯法、公司无吸收存款资质,但仍不回头,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少不了这些“负责人”的推波助澜,归案后又觉得自己有点冤,其实自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已经构成了犯罪。
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通过人才市场、网络招聘、从业者介绍等方式入职的青年。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求职者,特别是大学生,在求职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自己落入非法集资类公司的“魔窟”中:
一是通过可靠的招聘渠道,尽量选择正规的公司。去公司面试之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和投资类公司,要仔细查看公司的背景、口碑,以往是否发生过什么负面的新闻,如果面试地点是在咖啡馆、酒店等地方,可能要么这家公司规模小,没有办公场地,要么就是骗子。
二是事先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许可。进公司之前,一定要了解这家公司的核心产品,靠什么赚钱,市场占用率如何,从事相关业务的手续和经营许可是否齐全,如吸收存款业务需要公司具备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需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吸收存款。
三是注意担当公司负责人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也难以脱责,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对于那些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经历、专业背景或在单位犯罪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按照犯罪嫌疑人追诉刑事责任。这也提醒广大金融从业者尤其是管理人员要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工作中坚守法律底线,勇敢的对违法业务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