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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干警至南洋电缆集团泰州有限公司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8-09-19 11:10:00  来源:

   914日上午,我院刑事检察一部干警至南洋电缆集团泰州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系因杨某某未遵守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公司皂化液溢流入马宁河造成水体污染,但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南洋电缆集团积极配合姜堰区环保部门对马宁河污染水段进行环境修复并改进公司皂化池、乳化池控制设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日后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本院从服务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日后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员工责任意识,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泰州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