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建议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事例
2018-07-16 17:12:00  来源:

   我院于522日提前介入一起朱某某涉嫌虐待案件,并于当日向泰州市院未检处汇报,两级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某涉嫌虐待罪。但考虑到被害人小鑫的人身安全、成长教育等因素,在泰州市院未检处指导下,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并建议妇联为小鑫代为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经核实相关证据后,于次日向区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法院经审查,于525日向李某某送达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对小鑫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追究责任。615日,我院对本案裁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暂未发现朱某某对小鑫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本案系泰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建议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我院积极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体现,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所编写的《2018年上半年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典型案事例》。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