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我院控申科、侦监科干警共同答复控告案件当事人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李某,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理解,有效息访罢诉。
刘某某以其所在公司一名股东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刘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决定予以维持,并由控申科、侦监科干警联合对刘某某进行答复。
答复过程中,刘某某的代理律师李某一同参与。我院干警告知刘某某我院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结果,详细阐明在该案中哪些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律师在听取我院处理意见以及说理之后,认为该案件中的出资情况和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系真实存在,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代表当事人提出了三点意见。对于李律师的意见,我院干警逐项予以解答,同时就刘某某下一步如何救济,如何进一步收集证据提出建议。整个答复过程持续近一个小时,刘某某和李律师对我院的答复较为满意,李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疑答惑,协助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近年来,我院不断推动落实与区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借助律师易于获得当事人理解、便于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积极发挥律师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桥梁”作用,有效化解了各类涉检信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