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2017-10-09 17:22:00  来源: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检察官退出员额管理工作,根据中政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江苏省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检察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五)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六)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九)因工作调动离开检察系统的;  

  (十)退休、辞职的;  

  (十一)有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员额检察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员额。  

  第四条 对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县(市、区)院党组研究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设区市院审核后,层报省院政治部审查。  

  设区市院对本院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院党组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呈报省院政治部审查。  

  省院政治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院党组审批决定。  

  第五条 依照审批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检察官退出员额后仍在职的,按照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管理。  

  第六条 对退出员额的,在收到退出员额决定后7日内,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复核申请。省院政治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