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工作规范(试行)
2016-12-15 16:15:00  来源:
 为加强本院为民服务中心日常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民服务中心内设控申接待、行贿档案查询、案件管理、民行检察四个窗口,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提供控申接待、行贿档案查询、案件管理、督促支付支持起诉、法律救助等服务。  

第二条  入驻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为民服务中心主任的管理。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民服务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控申接待工作。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依法处理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㈡案件管理工作。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依法提供卷宗查阅、法律文书开具、律师接待服务等。  

㈢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为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㈣检察群众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政策,指导群众工作站工作。  

㈤检调对接工作。利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涉检信访化解工作。  

㈥证人服务工作。审核、发放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㈦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受理个人和单位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控告、举报,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或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㈧其他工作。应按有关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地完成。  

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严禁有损党和国家、检察机关声誉、形象的政治言论和行为。  

第五条  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或隐匿、销毁举报、控告材料,超越职权私自查处举报线索。  

第六条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友宴请和娱乐休闲活动或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迅工具。  

第七条  严禁打探、泄露案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发案单位出谋划策,帮助违法犯罪者逃避法律追究,不得擅自发布案件信息或接受新闻媒体对有关案件情况的采访。  

第八条  严禁在工作日午间或值班期间饮酒。  

第九条  不准耍特权、逞威风,说话办事盛气凌人,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第十条  不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网上购物,炒股(基金),玩电脑游戏、手机,扎堆闲聊等与工作无关事项。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  

文明礼仪  

第十三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亲民、为民、爱民,热心、诚心、耐心”工作原则,热忱为来访人员服务。  

第十四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均需着检察制服,挂牌上岗,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热情大方。  

第十五条  接待来访人员或接听来电,应使用“您好”、“欢迎光临”、“请稍等”、“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忌用“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问!”、“急什么!没看我正忙着吗?”、“下班了,明天再来!”等简单、粗暴语言。  

第十六条  非为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应指明来访人员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遇雨雪天气,来访人员未带雨具的,应提供免费借用雨伞服务。  

内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遵循“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共同负责中心区域内务工作。  

㈠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柜面、办公桌面的卫生工作,确保本窗口办公物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  

㈡各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物业公司保洁人员保持为民服务中心公共部位的卫生整洁。  

㈢上午上班时,控申接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打开电子触摸屏、安检门电源。下午下班时,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关闭本窗口电子屏电源。  

第十九条  为民服务中心所设触摸屏、电子屏是检务公开的载体之一,应根据检务公开要求,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更新播放内容。  

㈠触摸屏内容更新由相应部门提供素材,技术科负责更新操作。  

㈡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本窗口电子屏内容更新工作,对其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㈢室内电子屏、户外电子屏内容更新由相关部门提供素材,技术科负责制作演播内容,经为民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二十条  下午下班时,各窗口工作人员应相互协调,切断所有电子屏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为民服务中心内设备发生故障,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维修。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驻为民服务中心司法警察应加强接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从安检门通过,发现来访人员可疑行迹应立即盘查。  

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办公区玻璃门工作时间应关闭。案件卷宗、涉密材料和涉密载体应及时放入密码文件柜。双屏接访时,应只公开此次服务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持有为民服务中心办公区门禁卡的检察人员应妥善保管门禁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告知为民服务中心主任,以便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遵照电子屏操作规程使用电子屏,确保电子屏安全运行。  

㈠打开室内、户外电子彩屏,应先开启电源开关,再开启控制计算机;  

㈡关闭室内、户外电子彩屏,应先关闭电源开关,再关闭控制计算机;  

㈢遇有雷暴天气,应暂停室内、户外电子彩屏的使用,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启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各窗口接待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㈠在本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㈢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服务中心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弃留在服务中心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其他严重扰乱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行为。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窗口日常业务工作处理完毕后,应启动满意度评价,请来访人员对本次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九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岗在位、规范着装、服务态度、内务卫生、安全防范、保密、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情况的专项检务督察。专项检务督察每月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凡是在服务工作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工作规范,被上级部门或本院明查暗访通报、群众举报查实的,依据本院《检察干警行为规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应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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