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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孙某某、邰某某盗窃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12-29 18:16: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孙某某、邰某某盗窃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邰某某盗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