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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吴某某、贾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12-29 18:06: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吴某某、贾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