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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温某某、未某某诈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12-29 18:0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温某某、未某某诈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温某某诈骗罪,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未某某诈骗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