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的王某某、赵某某等3人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的王某某、赵某某等3人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