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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7-31 17:47: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我院起诉的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