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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潘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7-31 17:42: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我院起诉的潘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