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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5-22 10:1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我院起诉的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宋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编辑:褚钰婷